(2017)黑038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凯诉被告吴海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吴海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33号原告:赵凯,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爱民区。被告:吴海君,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赵凯与被告吴海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赵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凯负担。审判员 孙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