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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三毛、王付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毛,王付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58号申请人:张三毛,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胜,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申请人:王付良,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三毛与王付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4月6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付良欠张三毛工资300元,王付良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各方当事人就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三毛与王付良于2017年4月6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