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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泗普、常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泗普,常婷,赵斌,何彦雷,朱立栋,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泗普,常婷,赵斌,何彦雷,朱立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90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泗普,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常婷,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赵斌,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何彦雷,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朱立栋,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泗普、常婷、赵斌、何彦雷、朱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