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永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刑初82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永华,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已死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永华于2017年3月11日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永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寅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人民陪审员 周剑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