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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杨铁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杨铁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贺州市邮政局大楼)。负责人:时锦华,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世快,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唐小超,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铁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诉被告杨铁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被告杨铁勇因病于2017年3月3日死亡。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以被告杨铁勇已死亡,已无诉讼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月群人民陪审员  李运党人民陪审员  朱有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