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财保5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申请人崔某,女,汉族,朔州市怀仁县人。申请人刘某以与被申请人崔某自养的×××/×××重型半挂车于2017年3月23日15时3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刘某受伤。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某自养的×××/×××重型半挂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以张万军名义在中国银行朔州平鲁井坪镇支行卡号为×××中的存款2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某所有的位于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的×××/×××重型半挂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张万军在中国银行朔州平鲁井坪镇支行卡号为×××中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