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绪训与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绪训,杨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绪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锐。上诉人张绪训因与被上诉人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绪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其提交了杨锐的身份证,杨锐作为本案被告是具体明确的,一审法院无法向杨锐送达时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一审裁定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其的起诉错误。张绪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锐偿还其借款本金2830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张绪训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及公司地址均无法送达,后该院多次通知张绪训提供杨锐准确的地址,张绪训仍不能提供杨锐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杨锐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杨锐的送达地址,张绪训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杨锐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绪训的起诉。本院认为,张绪训因杨锐差欠借款起诉至法院,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故本案一审裁定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应予纠正。张绪训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