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龙路店、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龙路店,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龙路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熊家咀908号金地中心城西区14号商铺。负责人:郑红云。被告: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金融城B2栋25楼1-22号。法定代表人:唐国勤。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龙路店、湖北益生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