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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继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760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孟山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严辉,男,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被告:魏继强,男,1984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