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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龙桂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437号原告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龙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方晓,职务经理。原告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桂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安县昊泰包装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76.00元,减半收取18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隋长玉审判员  车宏艳审判员  姜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