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与王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三隍庙**号。法定代表人:寇永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保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2883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保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保以其在安陆市洑水镇所建商品房中等额的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288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保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王保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砼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