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吴某,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