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叶中华与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中华,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462号原告:叶中华,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旭铭,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孝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忆平。原告叶中华与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叶中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中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樊 俪?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