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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宪军与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宪军,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宪军,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建平,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宪军与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宪军于2016年10月1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邓宪军支付借款27855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22元。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邓宪军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