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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申请常文善、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常文善,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财保2号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场镇。负责人:曾友均,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常文善,男,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青海省海西州人,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被申请人: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法定代表人:韩曜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要求对被申请人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由常文善实际驾驶的蒙MXXX**牵引车、蒙36**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已经向本院提供由申请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友均所有的川AXXX**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由常文善实际驾驶的蒙MXXX**牵引车、蒙36**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由常文善实际驾驶的蒙MXXX**牵引车、蒙36**挂车过户交易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友均所有的川AXXX**小型轿车过户交易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湔江曲酒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官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如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