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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鸿耀、纪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鸿耀,纪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徐鸿耀,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干部,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纪晓兰,女,汉族,1973年5月3日生,农民,住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徐鸿耀与被执行人纪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0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保全保险费900元,执行费2150元,共计15597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纪晓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纪晓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纪晓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