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雷金虎与杜林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虎,杜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雷金虎,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杜林科,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雷金虎与杜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金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杜林科给付申请执行人雷金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杜林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杜林科与申请执行人雷金虎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杜林科偿还申请执行人雷金虎借款本息共计45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雷金虎10000元;下余35000元以被执行人杜林科工资轮候抵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杜林科承担;申请执行人雷金虎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同日申请执行人雷金虎以其与被执行人杜林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