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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忠与郭太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郭太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众石,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太法,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再审申请人张忠因与被申请人郭太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忠申请再审称,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都无法认定,原审法院代替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忠申请再审提出“原审法院代替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不当”的问题,经审查,公安交警部门对引发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在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依法确定事故成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比例,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忠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