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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军与被告王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军,王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224号原告:王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学,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柏杨路***号。被告:王某华。原告王某军与被告王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后为1310元,由原告王某军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审 判 员  孟 虎代理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