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军与被告王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军,王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224号原告:王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学,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柏杨路***号。被告:王某华。原告王某军与被告王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后为1310元,由原告王某军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审 判 员 孟 虎代理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