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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晏宁与成都高盛凯莱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宁,成都高盛凯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812号原告:晏宁,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成都高盛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鹏静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3层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宁诉被告成都高盛凯莱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宁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高盛凯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宁撤回对被告成都高盛凯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晏宁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