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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阎崇光与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崇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4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崇光,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女,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该公司法务。上诉人阎崇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阎崇光、被上诉人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被上诉人鼎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阎崇光上诉请求:1.撤销(2015)朝民(商)初字第49869号判决,改判支持阎崇光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京东公司、鼎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阎崇光在京东商城网上经过严格的拍卖程序拍得四件玉器,但鼎尚公司以工作人员失误操作为由拒绝发货。一审法院以拍品“属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为由,只判令鼎尚公司赔偿2000元违约金,对阎崇光提出的“商品等值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未就实际损失提交任何证据”。阎崇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具体理由为:1.一审判决错将鼎尚公司的主观不履行认定为“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鼎尚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线下已经售出的产品再次进行了二次销售”。阎崇光认为,所谓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标的物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但鼎尚公司拒不交付拍品的理由不是客观的,其操作失误是主观错误,与客观上不能履行无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并且鼎尚公司的辩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完全不能排除“主观上不愿履行”的情况。本案中,鼎尚公司事实上完全可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履行承诺交出拍品;第二,即使拍品被别人取得,因为涉案四件拍品不是文物,没有附加任何产品之外的历史意义,其材料也不具有独一无二的属性,因此也可以复制出同等质量的商品。阎崇光也在一审庭审中声明可以接受同等质量和重量的复制品;第三,若鼎尚公司不愿为阎崇光复制,可以折价补偿,具体价值就是鼎尚公司在京东商城拍卖网上公布的四件拍品的市场价即281200元。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阎崇光主张等值赔偿,但未就实际损失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阎崇光可依据《用户竞拍服务协议》获得2000元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鼎尚公司在支付一倍保证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所拍得的商品;如拒不交付,除了支付阎崇光交付的保证金一倍的赔款外,还必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即按照鼎尚公司自己标出的市场价281200元作为对阎崇光的赔偿。3.京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阎崇光在京东公司为鼎尚公司搭建的“京东交易平台”上进行竞拍交易,是出于对京东公司搭建的京东商城这个全国著名品牌的高度信任,若无该平台,阎崇光不会参与竞拍活动。京东公司将自己搭建的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经营场地出租给鼎尚公司,竞拍出现问题,京东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京东公司与鼎尚公司签订的《用户竞拍服务协议》、《京东商城竞拍业务管理规范》可知,京东公司应承担管理和规范责任。因此,京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京东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阎崇光的上诉请求。京东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合同相对方,其公司尽到了平台义务,审核了商家鼎尚公司的资质,并且可以提供鼎尚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事实上,鼎尚公司一、二审都出庭了,能够确保阎崇光向鼎尚公司进行维权。京东公司也未作出任何更有利于阎崇光的承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不具备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前提。鼎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阎崇光的上诉请求。阎崇光称鼎尚公司是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鼎尚公司及时联系了阎崇光并退还了货款,鼎尚公司没有任何主观故意,商品是拍卖品而非定量产品,具有唯一性,商品已经拍出,客观上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鼎尚公司无法将涉案商品交付阎崇光。阎崇光要求鼎尚公司赔偿28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用户竞拍服务协议》4.7条,鼎尚公司同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阎崇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鼎尚公司交付四件拍品(老坑冰糯种水墨风福寿如意16.09克,冰种淡绿饱满佛公4.09克、冰种飘绿起荧光大观音20.14克、高冰种飘花饱满强荧光虎牌挂件15.67克);2.如鼎尚公司无法交付上述拍品,则按拍品价格281200元进行赔偿;3.京东公司就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鼎尚公司、京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鼎尚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上挂出四件拍品,阎崇光参与竞拍成功,双方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鼎尚公司应履行发货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鼎尚公司表示涉案四件玉器已在线下销售,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故阎崇光要求鼎尚公司继续交付涉案商品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用户竞拍服务协议》第4.7条规定,若竞拍成功后,商家具有成交不卖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交易或未履约发货,用户将获得由商家提供的金额为所缴纳保证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阎崇光主张商品等值赔偿,但未就实际损失提交任何证据,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阎崇光可依据《用户竞拍服务协议》获得2000元的赔偿。关于京东公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有三:一是信息披露责任;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责任;三是做出过更优承诺责任。涉案商品的信息由鼎尚公司负责维护,京东公司已经审核了鼎尚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作为平台京东公司也没有能力审核涉案拍品在竞拍时是否存在,阎崇光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鼎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阎崇光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驳回阎崇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京东商城(www.jd.com)的网站所有者为京东公司。京东商城网站上的《用户竞拍服务协议》约定:在京东平台(jd.com)依据《用户注册协议》注册的用户(即竞拍人)在同意本协议以下全部条款后,方有资格享受京东平台提供的竞拍服务。第二条:参与竞拍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方能参与平台提供的竞拍活动:2.1用户为京东平台会员,拥有独立的京东平台用户名;2.2同意本协议及竞拍规则中的条款;2.3按照竞拍规则缴纳相应的竞拍保证金。第三条:服务说明,本平台开展的竞拍活动要求参与竞拍的用户缴纳相应保证金,以取得竞拍资格。用户通过本平台参与竞拍活动前应仔细阅读竞拍规则,并予以遵守。第四条:用户权利和义务。……4.2参与竞拍活动的商品由商家提供,并由商家进行商品信息、商品介绍的上传,商品咨询、配送、及相应的售后服务。……4.7若竞拍成功后,商家具有成交不卖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交易或未履约发货,用户将获得由商家提供的金额为所缴纳保证金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作为赔偿。第五条:平台服务及免责条款。5.1本平台仅为技术服务平台。竞拍活动均由平台各商家举办开展。本平台尽力向用户提供稳定的技术服务,使用户参与的竞拍活动得以顺利进行……5.3本平台仅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平台以便用户与平台商家之间达成竞拍活动相关的交易,本平台并非交易的参与方,不对商家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上传的线上信息及竞拍活动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竞拍活动商品交易产生纠纷,均由平台商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责任等。在该协议下方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竞拍服务协议》,知晓拍卖流程及保证金须知”的内容,京东平台上的用户需勾选后才能继续进行竞拍操作。阎崇光系在京东平台(jd.com)上注册的用户。阎崇光称其在参与竞拍前,已经仔细阅读了《用户竞拍服务协议》,并称若不签署《用户竞拍服务协议》则不具有竞拍资格。因阎崇光拟参与京东平台的竞拍活动,故于2015年8月16日12时许通过京东平台缴纳四笔保证金,每笔500元,共计2000元。2015年8月16日22时,阎崇光在该拍卖平台上拍得鼎尚公司挂拍的翡翠四件,分别是老坑冰糯种水墨风福寿如意(起拍价1元,成交价1501元),冰种淡绿饱满佛公(起拍价1元,成交价501元)、冰种飘绿起荧光大观音20.14克(起拍价1元,成交价4001元)、高冰种飘花饱满强荧光虎牌挂件15.67克(起拍价1元,成交价7001元),并在显示“拍卖已成交”后支付了四件商品的全部价款,总计13004元,后四件商品的保证金2000元退还阎崇光。阎崇光付款后,鼎尚公司未发货。鼎尚公司称因四件拍品已经在线下销售,由于其工作人员失误又挂到网上拍卖,但因四件拍品属特定物,不能复制,因此无法交货。2016年3月3日,上述四件商品所涉价款13004元退还至阎崇光的京东账户。经询,阎崇光称其在竞拍涉案四件商品之前,已多次在京东商城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翡翠、玉石,且均已成交。另查一,一审中,阎崇光提交了涉案四件商品的网页宣传照片,用以证明涉案四件商品的市场价总计281200元,其中天然老坑冰种佛公挂件市场价64000元、天然老坑高冰种飘绿虎牌挂件市场价98000元、天然老坑冰种飘绿观音挂件42000元、天然老坑冰种水墨风如意挂件市场价77200元。鼎尚公司和京东公司对产品网页宣传照片的真实性认可,称上述市场价只是估值。另查二,阎崇光在一审中还提交了《京东商城竞拍业务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适用范围为开展竞拍业务的卖家和参与竞拍的竞拍人;卖家须符合京东相关招商资质标准之规定,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保证金等;参与竞拍业务的卖家严格按照竞拍结束时的成交价格出售拍品,并为成功竞拍的拍品提供包邮服务等。阎崇光根据上述证据证明京东公司与鼎尚公司系合作关系。另查三,鼎尚公司曾于2016年1月7日出具说明函,内容为:京东商城(www.jd.com)上名为“鼎尚臻品”的店铺由鼎尚公司所有及经营。该店铺宣传页面及店内各商品展示页面的内容均由鼎尚公司上传、维护;店内商品均由鼎尚公司销售、配送及提供售后服务。订单号×1、×2、×3、×4的商品由鼎尚公司销售、配送及提供售后服务。上述事实,有阎崇光提交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用户竞拍服务协议》、《京东商城竞拍业务管理规范》、网页宣传照片、京东订单截图,鼎尚公司提交的京东网页截图,京东公司提交的鼎尚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鼎尚公司在京东商城平台上发布涉案四件拍品,阎崇光参与竞拍成功并支付了货款13004元,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鼎尚公司应履行发货义务。现鼎尚公司未履约发货,并明确表示涉案四件拍品已在线下销售且不可复制,故不能交付。鉴于涉案四件拍品属于特定物,结合上述情况,阎崇光要求鼎尚公司交付涉案四件拍品,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阎崇光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于鼎尚公司未履约交货的行为,阎崇光有权要求鼎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京东商城网站上的《用户竞拍服务协议》第4.7条约定“若竞拍成功后,商家具有成交不卖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交易或未履约发货,用户将获得由商家提供的金额为所缴纳保证金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本案中,阎崇光认可其竞拍前仔细阅读过上述协议且其多次在京东商城拍卖平台上购买商品,故该协议对阎崇光具有约束力。阎崇光购买四件拍品的实际成交价为13004元,且其已实际收到退款,现阎崇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据《用户竞拍服务协议》的约定判决鼎尚公司支付阎崇光2000元赔偿款,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阎崇光主张按照商品宣传照片上的市场价281200元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京东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用户竞拍服务协议》、《京东商城竞拍业务管理规范》的约定以及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京东公司系为鼎尚公司和阎崇光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且其未作出更有利于阎崇光的承诺。鼎尚公司负责涉案商品信息的上传、维护并负责商品的销售和配送,京东公司已经审核了鼎尚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现阎崇光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阎崇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18元,由阎崇光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巴晶焱审 判 员 夏 莉审 判 员 曾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晨法官助理 石艳明书 记 员 胡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