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邵永刚与镇原县旭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永刚,镇原县旭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号申请执行人邵永刚,庆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原县。法定代表人席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邵永刚与镇原县旭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永刚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邵永刚以与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邵永刚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自愿,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02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金波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梁艺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