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云光与叶植雄、詹碧青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7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植雄,刘云光,詹碧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植雄,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光,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炯,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碧青,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叶植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3民初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叶植雄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叶植雄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的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则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