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67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