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67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