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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赵明智、赵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赵明智,赵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1号招银大厦1、2层。负责人:彭才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304164。被执行人:赵明智,男,1960年12月2日生,住址:昆明市假日城市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3XXXX********。被执行人:赵芸,女,1988年2月14日生,住址:昆明市假日城市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3XXXXX********。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明智、赵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22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明智、赵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赵明智、赵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执行员  郭俊飞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峰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