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明方、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方,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方,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4000060744。法定代表人:贝芹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明方与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倒闭,本院另案执行时查封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本案参与分配得款55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55元,未执结标的为9045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明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