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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与杜益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杜益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周忠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益金,男,生于1969年8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益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6)川168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