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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宝富、杨宝新、杨宝岐、杨宝印、杨宝明、杨宝怀、杨宝才、杨小秋、杨宝珍与范有余、李占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富,杨宝新,杨宝岐,杨宝印,杨宝明,杨宝怀,杨宝才,杨小秋,杨宝珍,范有余,李占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37号原告:杨宝富,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新,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印,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明,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怀,男,1958年9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才,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小秋,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宝珍,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范有余,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李占全,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杨宝富、杨宝新、杨宝岐、杨宝印、杨宝明、杨宝怀、杨宝才、杨小秋、杨宝珍与范有余、李占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宝富、杨宝新、杨宝岐、杨宝印、杨宝明、杨宝怀、杨宝才、杨小秋、杨宝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宝富、杨宝新、杨宝岐、杨宝印、杨宝明、杨宝怀、杨宝才、杨小秋、杨宝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由杨宝富、杨宝新、杨宝岐、杨宝印、杨宝明、杨宝怀、杨宝才、杨小秋、杨宝珍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