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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68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30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