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68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30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