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85陈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桃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桃源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5号原告:陈勇,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桃源支行,住所地泗阳县桃源中路51-26、27、28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业强,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勇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桃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63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