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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山德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爱知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山德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爱知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道富,孙炳良,林珠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302号。法定代表人:成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雨,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德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130号204室。法定代表人:林珠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央央,女,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道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央央,女,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大市淞沪中路。法定代表人:郑道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央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建,男,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建,男,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道富,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央央,女,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炳良,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建,男,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珠琴,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央央,女,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德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爱知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道富、孙炳良、林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为3408.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