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发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发文(曾用名文牯),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发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陈发文在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华昌皮革店门口处,趁被害人柯某酒后睡着之机,扒窃走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99元)。案发后,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发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柯某陈述、证人彭某1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相关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发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赃物,对被告人陈发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发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4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