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成林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成林,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成林,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卫民,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姜成林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牡丹江农垦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成林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的院发〔1998〕12号文等文件事实存在,并经原审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案系聘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牡丹江农垦医院未按照文件支付相应工资,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牡丹江农垦医院应对所发生争议中有关单位掌握管理的履行聘用合同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裁定认可一审查明的事实,但却驳回了其起诉,两审判决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存在立案拖延、未送达法律规定的受案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不允许其增加诉讼请求、遗漏其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定案的法律依据引用错误、更换审判长未通知当事人、一审判决时间在一审最后一次庭审时间之前等程序及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牡丹江农垦医院按相关规定补发1996年至2004年全部效益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兑现其内退期间应得的工资待遇、并支付交通费、通信邮递费、复印打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牡丹江农垦医院可以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案。但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案涉及的工资分配系手术费利益的分配问题,因外科系统对该分配方案有异议,牡丹江农垦医院以手术者为主、手术配合为辅的原则,考虑大多数人意见,重新调整分配方案未为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姜成林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牡丹江农垦医院院发〔1998〕12号文件既未经过职代会讨论、医院工会又未以该文件为条件签订过集体性的聘用制合同或将已签订的聘用制合同变更,该文件亦未实际执行。据此可以认定,牡丹江农垦医院院发〔1998〕12号文件不是争议双方之间事实存在的聘用制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存在是否应予履行的问题,即双方的争议并不涉及履行聘用制合同的问题。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并非因履行聘用制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所查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姜成林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姜成林所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牡丹江农垦医院应按相关规定向其补发1996年至2004年全部效益工资、经济补偿、赔偿及补偿内退期间待遇、赔偿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精神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姜成林提出的一审法院存在立案拖延、未送达法律规定的受案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不允许其增加诉讼请求、遗漏其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定案的法律依据引用错误、更换审判长未通知当事人、一审判决时间在一审最后一次庭审时间之前等程序及法律错误等问题,因一审判决已被二审法院撤销,姜成林亦应是对二审判决不服而申请再审,故对其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关于二审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笔误问题,在本院审查期间,二审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黑81民终186号民事裁定已予以纠正。综上,姜成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成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华审 判 员 李 鑫审 判 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莉志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