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增气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增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田增气,男,生于1965年3月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北新街。负责人:罗浩,任该公司经理。田增气与被告甘肃省正宁县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荣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增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71194.5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第一、二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68号民调解书第一、二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小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