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银宝与吴绍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银宝,吴绍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郑银宝。被执行人吴绍印。申请执行人郑银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郑银宝与吴绍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