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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厚基与王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基,王志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66号原告:周厚基,男,1943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志伟,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厚基诉被告王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厚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厚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厚基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