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厚基与王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基,王志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66号原告:周厚基,男,1943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志伟,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厚基诉被告王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厚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厚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厚基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