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春兰;张文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兰,张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53号申请人张春兰,女,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西宁淑勤房地产会计,住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路350号2号楼221室。被执行人张文善,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韵家口村村民,住该村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春兰与被执行人张文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文善下落不明,经查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张春兰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川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