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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培希与宁志军、宁卫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希,宁志军,宁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希,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云山村10组18号。被执行人:宁志军,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塘街道办事处文化路社区居委会解放路42号4栋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宁卫平,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和平街社区居委会解放路25号7栋3单元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希与被执行人宁志军、宁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