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申强与被告唐进康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强,唐进康,邹晓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458号原告:申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唐进康,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都濡镇。被告:邹晓勇,男,45岁,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大坪镇。原告申强与被告唐进康、邹晓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申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强负担。审判员 穆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