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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戴英俭、张莉群、戴莜韵诉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英俭,张莉群,戴莜韵,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624号原告戴英俭,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莉群,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戴莜韵,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戴英俭、张莉群、戴莜韵诉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8581845X)与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复印件上载明的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8581845N)不同,不能证实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英俭、张莉群、戴莜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退回原告戴英俭、张莉群、戴莜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禹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