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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宏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宏伟,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2011年7月2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下午14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华北服装城门口,被告人王宏伟从被害人武某上衣口袋里窃取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77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VIVO手机购机票据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雅琴速 录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