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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信友与刘长柱、章丽巧买卖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18号本院对原告黄信友诉被告刘长柱、章丽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一页第二行黄信友居民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5337”应更正为“342XXXXXXXXXXX5337”。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