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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501号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洪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1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