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淄博雅倍尔塑业有限公司、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雅倍尔塑业有限公司,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石广训,齐小林,蔡华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雅倍尔塑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广训。原审被告:齐小林。原审被告:蔡华延。上诉人淄博雅倍尔塑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2893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雅倍尔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这种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淄博市临淄区,故本案应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青岛华润橡塑有限公司以其于2014年初与上诉人建立买卖关系,上诉人向其购买橡胶,至今尚欠货款224000元未付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供方住所地法院受理。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