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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江路航与徐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路航,徐艳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268号原告:江路航,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徐艳华,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江路航与被告徐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路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路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路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