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丽瑛与陈全国、郭程、陈连国、郭春红、郭春红、宜城鑫青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瑛,陈全国,郭程,陈连国,郭春红,宜城鑫青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626号申请人王丽瑛,女,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全国,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程,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连国,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春红,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宜城鑫青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全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丽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6)郑黄证执字第52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全国、郭程、陈连国、郭春红、郭春红、宜城鑫青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按(2016)郑黄证执字第52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6执6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