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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晓庆与被执行人丁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庆,丁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77-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庆,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文德小区。被执行人:丁怀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汇隆巷。申请执行人胡晓庆与被执行人丁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3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丁怀杰及其妻共同拥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聚隆美墅2号楼304室房屋一处(房产证号2014006798、20140067**)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属于拆迁范围,处置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397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