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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友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友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900号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法定代表人邱仅生。委托代理人伍昭,湖南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赵,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蒋孟光,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实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铁刚,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