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优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优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4刑初47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优顺(曾用名胡优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三穗县。2013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优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优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2时35分,被告人胡优顺从三穗县人民医院旁边的“新生童话”母婴店旁一铁门进入该店三楼吴某家屋内,在该屋客厅沙发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70元和一部步步高手机。同日,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胡优顺抓获,并将扣押的涉案手机及现金85元返还给了被害人。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优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害人吴某陈述;被告人胡优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优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胡优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胡优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胡优顺盗窃的手段、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优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长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