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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吴华莲与罗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莲,罗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825号原告吴华莲,女,汉族,1997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进,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吴华莲与被告罗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经查,原告吴华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莲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华莲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雪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宇谦 来源:百度搜索“”